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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9**执1090号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驻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砂石厂内。委托代理人尹正���、余飞龙,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驻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负责人赵向东,该公司负责人。驻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02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一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故本案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柯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