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苗苗、王建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苗苗,王建胜,王存霞,王明刚,韩连军,王春,张冰冰,张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979号之一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云涛,该单位职工。被告:单苗苗。被告:王建胜。被告:王存霞。被告:王明刚。被告��韩连军。被告:王春。被告:张冰冰。被告:张秋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苗苗、王建胜、王存霞、王明刚、韩连军、王春、张冰冰、张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单苗苗、王建胜、王存霞、王明刚、韩连军、王春、张冰冰、张秋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单苗苗、王建胜、王存霞、王明刚、韩连军、王春、张冰冰、张秋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单苗苗、王建胜、王存霞、王明刚、韩连军、王春、张冰冰、张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2618元,案件申请费1832元,共计4450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方晓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