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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广林与吉林省冠金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林,吉林省冠金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329号原告:李广林,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春旭,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冠金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财源大厦A栋四层。法定代表人:周健。原告李广林诉被告吉林省冠金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025.00元,减半收取计3,012.50元,由原告李广林负担。审 判 长 何    其    方审 判 员 谢    省    伦人民陪审员 孙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