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1诉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784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系王某1之夫。被告:王某2,男,汉族,村民。王某1诉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 判 长 张晓保人民陪审员 刘保平人民陪审员 杨雪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穆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