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小平与向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平,向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77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平,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先龙,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孙小平与向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先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