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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红柳山庄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杨杰、马丽燕、杨雄、王新春、吴忠回医正骨专科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宁夏红柳山庄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杨杰,马丽燕,杨雄,王新春,吴忠回医正骨专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嘉源路中银欧景豪庭小区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2283822523。负责人:徐芸,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宁夏红柳山庄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朔方路东粮库南边园艺场院里,组织机构代码证56414988-X。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杰,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马丽燕,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杨雄,男,1987年2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王新春,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吴忠回医正骨专科医院,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胜利西街分区门口,组织机构代码证788237184。法定代表人:张金军,该医院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红柳山庄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杨杰、马丽燕、杨雄、王新春、吴忠回医正骨专科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夏红柳山庄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杨杰、马丽燕、杨雄、王新春、吴忠回医正骨专科医院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红柳山庄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杨杰、马丽燕、杨雄、王新春、吴忠回医正骨专科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3099995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查封被执行人宁夏红柳山庄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杨杰、马丽燕、杨雄、王新春、吴忠回医正骨专科医院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