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与湖州凯港贸易有限公司、纪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湖州凯港贸易有限公司,纪阿生,费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15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住所地:湖州市环城西路318号。代表人:褚建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鹃,该支行员工。被告:湖州凯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港南路2100号7幢212、213室。法定代表人:胡兴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纪阿生,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费新英,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与被告湖州凯港贸易有限公司、纪阿生、费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施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陶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