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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雪、彭春明、徐建中、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雪,彭春明,徐建中,徐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293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理事长。被告:张雪,女,1984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彭春明,男,1970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徐建中,男,1974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被告:徐英,女,1975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彭春明、徐建中、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寒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