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407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颜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正定县。刘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负担100。审判员 刘亚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亚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