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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407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颜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正定县。刘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负担100。审判员 刘亚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亚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