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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蔡凤仙与文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仙,文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797号原告:蔡凤仙,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文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栗向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仙诉被告文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被告已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凤仙撤回对被告文安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原告蔡凤仙负担。审判员  张国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安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