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松桃县王昌开加油站申请执行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恢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县王昌开加油站,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松桃县王昌开加油站,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梵净山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昌开,系该加油站负责人。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立案受理松桃县王昌开加油站申请执行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2月15向被执行人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2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县王昌开加油站货款人民币5983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648.00元、公告费450.00元、执行费81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某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经济来源。申请执行人松桃县王昌开加油站以被执行人龙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