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冯锐与赵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锐,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冯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赵辉,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冯锐与赵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皖1602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丽阳春都7号楼1704室房产一套(备案号XX)。2017年7月12日,本院委托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赵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丽阳春都7号楼1704室房产一套(备案号XX)。2017年7月31日,买受人任广龙(身份证号码:XX)以66923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丽阳春都7号楼1704室房产一套(备案号XX)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任广龙所有。丽阳春都7号楼1704室房产一套(备案号XX)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任广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任广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景雷审 判 员 吕迎迎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