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云富与刘兵龙、张小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富,刘兵龙,张小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富。委托代理人:王永乐。被执行人:刘兵龙。被执行人:张小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富与被执行人刘兵龙、张小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云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