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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云富与刘兵龙、张小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富,刘兵龙,张小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富。委托代理人:王永乐。被执行人:刘兵龙。被执行人:张小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富与被执行人刘兵龙、张小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云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