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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彦松与何涛、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白光贵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彦松,何涛,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光贵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846号原告:任彦松,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兵,盐亭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涛,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14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两江广场二号汽车停放点。法定代表人:蒙明熙,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东,盐亭县黑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白光贵,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彦松与被告何涛、四川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白光贵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任彦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彦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彦松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彦松负担。审 判 长  冯 波审 判 员  胡 蕾人民陪审员  罗小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宜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