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行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阎旭东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旭东,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王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初120号原告阎旭东,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希田,局长。第三人王玲花,女,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旭东诉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王玲花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阎旭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阎旭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海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曲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