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新库、何忠江与被执行人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库,何忠江,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何新库。申请执行人:何忠江。被执行人: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马市街儿巷12号。法定代表人:刘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保安,安阳市龙安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新库、何忠江与被执行人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歇业状态,其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23执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