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志军与被告志丹县保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世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军,李世明,志丹县保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495号原告:高志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前,男,汉族。被告:李世明,男,汉族。被告:志丹县保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志丹县。法定代表人:冯颜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强、胡晓娜,系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住所志丹县。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潇,系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军与被告志丹县保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世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