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祖润与柳际理、温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祖润,柳际理,温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728号原告:林祖润,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柳际理(曾用名:苏苗理),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温洪梅,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祖润与被告柳际理、温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祖润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祖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祖润负担。审判员 余小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