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民初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关信良与崔志斌、吴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信良,崔志斌,吴淑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807号之一原告:关信良,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崔志斌,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吴淑玲,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关信良与被告崔志斌、吴淑玲、第三人牛会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冀1122民初8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吴淑玲银行存款,经查存在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淑玲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