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392号申请人候成喜与被执行人赵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成喜,赵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侯成喜,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被执行人赵春江,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山西省,现住紫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候成喜与被执行人赵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4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被执行人赵春江偿还申请执行人候成喜借款6万元,裁定书生效后,候成喜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候成喜与被执行人赵春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春江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侯成喜借款6万元,此款于2017年8月7日起每月偿还1万元,直至此款还完时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4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赵春江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