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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蒋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蒋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86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孩,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