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蒋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蒋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86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孩,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