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秀林与杨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林,杨秀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878号原告:杨秀林,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杨志宏,男,贺疃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秀全,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林诉被告杨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林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