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振超与黄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超,黄朝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912号原告:李振超,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王冬青,台州市西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朝义,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振超为与被告黄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振超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