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谭永就与杜景灏、黄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就,杜景灏,黄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83号申请人:谭永就,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祎平,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景灏,女,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址: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黄启林,男,汉族,1990年6月27日出生,住址:恩平市。申请人谭永就与被申请人杜景灏、黄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永就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谭永就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景灏、黄启林名下价值147128.89元的财产,申请人谭永就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485号民事裁定,准许谭永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48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47128.89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景灏、黄启林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锦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