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刑初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山东省平原县农民,住该村。2017年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6时许,荆某(另案处理)驾驶冀F×××××、冀F×××××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沿保阜线由西向东行驶到唐县东杨庄村路段时,与行人臧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M×××××、鲁M×××××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再一次与臧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臧某死亡。发生事故后荆某驾车逃逸,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供认起诉书指控的交通肇事的事实。主要辩称,当时发生交通肇事时,因为天黑雾大,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6时许,荆某(另案处理)驾驶冀F×××××、冀F×××××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沿保阜线由西向东行驶到唐县东杨庄村路段时,与行人臧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M×××××、鲁M×××××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再一次与臧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臧某死亡。发生事故后荆某驾车逃逸,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死者臧某家属与张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死者家属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6年11月4日晚上7点左右我到达曲阳县,然后在曲阳县北水峪园区装的煤,准备送回山东东营,后来走到曲阳县八里庄村就开始堵车,堵了一晚上,第二天早晨天快亮时才通车。然后我就开车沿保阜线由西向东行驶,快行驶到唐县白合村时,就开始下雾了,下的特别大,能见度特别低。我就跟着前面的一辆大车慢慢走,行驶到唐县东杨庄村时,我看到前面的那辆大车开着双闪突然减速停在了公路上,我就赶紧刹车并向右打了一把方向,从那辆大车的右边绕了过去,然后我就开车继续往东走。因为雾太大实在是看不清前面的路了,我开车过了麻黄头下边的高速桥后,我就将车停在了一个门市前的空地上,在车里睡了大概1个小时左右,我见雾小了,就开车回山东了。直至2016年11月24日,唐县交警大队的民警找到我,说我的车在11月5日绕前面停放的车时碾轧了一个倒地的行人,我才知道我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在绕前面停放的车辆时,没有感觉到颠簸。2、证人荆某证言:2016年11月5日6时许,我开车从灵山拉的煤,准备送山东。当时下着大雾,我开车沿保阜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东杨庄村段时,我前面有两个车,我见前面的车减速了我也就跟着减速了,等走近了以后我看到公路上站着一个人,然后我就按了一声喇叭,紧接着就往左打方向想绕过那个人,在我打方向时我从倒示镜里看到那个站立的人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倒在了我车右后轮下面,紧接着我感觉我车的右后轮就“咯瞪”了一下,我应该是碾压到了那个人。然后我就停下了车,我跳下车但不敢靠近去看那个人,我就站在车门下边往后看,当时雾下的挺大,看不太清那个人的情况。我当时挺害怕,脑子懵懵的特别乱,也存在侥幸心里,就开车去了山东送煤。发生事故时我们一共两辆车一起跑,我当时在前面,庞某1在我后面,我们中间还隔着一辆别的半挂车。在发生事故后我刚停下车,还没来及下车,我看到从我车右侧超过去了一辆半挂车,具体什么样的车我也没看清,看车型像是东风牌的。紧接着庞某1就开车到了,庞某1没有下车,我就走到了庞某1车的窗户下面,他问我说:“道上有一个人,你车有没有撞到那个人?”我说“没有”,他说:“我前面有一辆半挂货车,估计是那个半挂车压的”。我说“没准儿是”。后来我们开车就走了。3、证人庞某1证言:2016年11月5日5时许,我们开车从曲阳县灵山村出发,准备往山东送煤。我们一起跑车的有两个车,荆某开着一辆半挂货车先走的,我后出发的。我开车快行驶到白合村时开始下起了雾,雾特别大,然后我就跟着前面的车慢慢的走。行驶到唐县东杨庄村时,我看到前面的大车猛的左右晃了下,紧接着我看到前面大车车底下面倒着的人,那个大车(红色东风天龙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是重车,牌照号因为我没注意,我只看到他后挂号是鲁M,有三个数字是5,中间字母没看清)从那个人身上压了过去,我就赶紧刹车,在距离那个倒着的人还有2-3米远的时候我车停了下来,我看到那个人头冲北脚冲南倒着,那个人的脑袋也被压烂了,后来我就往后倒了倒车,从那个人边上绕了过去,绕连去后我看到荆某的车停在公路上,荆某在公路上站着,然后荆某走到我的车下边,我当时没有下车,就问他“道上有一个人,你车有没有压住那个人?”他说“不清楚应该没有吧”,我说我前面有一个半挂货车,山东牌子,应该是他压的。后来我们就开车一直到了沧州卸煤。证人冯某(庞某1驾驶车辆上的乘车人)证言与庞某1证言相吻合。4、证人李某证言:当时我开车从山西拉的煤准备回定州,从灵山下的高速,行驶到白合村时天气就下起了雾,视线很模糊。当我行驶到唐县东杨庄村路段案发地,我见我前面的半挂货车猛的往左打方向躲避了一下,我就看到公路上有一个黑乎乎的东西,我也就跟着本能的向左打方向躲了过去,在躲的时候我看清那个黑乎乎的是一个人。躲过去后我和前面的车保持原队形就走了。5、证人刘某1证言:早上六点半左右我在我超市门前看到路中间有一具尸体,然后我就报警了。6、证人刘某2(死者妻子)证言:我丈夫昨天上午五点多出门去买腻子铲,当时他穿了件毛衣和坎肩、一双黑色布鞋。后来我给他打电话打不通,我女儿再打时就是你们交警接的。7、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根据臧某尸体检验,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脱出,胸廓塌陷,胸骨及双侧肋骨均骨折。结合案情,分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器损伤死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8、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唐公交认字(2017)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荆某与张某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臧某无责任。9、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张某某驾驶车辆及张某某驾驶证信息情况。10、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收款条证实本案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张某某的行为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11、公安机关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本案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张某某的行为得到了死者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卫平审判员 孙净坤审判员 陈卫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