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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杨某、杨某刚、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杨某,杨某刚,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131号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某,男。被申请人:杨某,女。被申请人:杨某刚,男。被申请人:覃某某,女。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某、杨某、杨某刚、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杨某、杨某刚、覃某某所有的银行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杨某、杨某刚、覃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