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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财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艳波与孙庆智、孙世平、韩守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波,孙庆智,孙世平,韩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财保310号申请人:王艳波,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庆智,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孙世平,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韩守霞,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人王艳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庆智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保丰村(河东屯)砖木结构房屋,房权证孟字第**号,面积98平方米房屋及对被申请人孙庆智名下林地使用权坐落在孟家岗镇保丰村河东屯东南侧,小地名毛砂尖,林班xx,小班x-xx,面积1.07公顷落叶松,四至:东:农田道;南:赵凡起、王宝、窦树洋、孙明金落叶松林;西:王一田落叶松林;北:保丰村耕地予以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世平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保丰村(河东屯)砖木结构房屋,房权证孟家第x**号,面积101平方米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王艳波提供自有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内砖木结构房屋,面积96.8平方米住宅,房权证孟字第xx**号及提供自有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内(原派出所后院)砖木结构房屋,面积64平方米住宅,房权证孟字第xx**号,提供自有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内砖木结构房屋,面积32平方米商服,房权证孟字第xx**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庆智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保丰村(河东屯)砖木结构房屋,房权证孟字第**号,面积98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对被申请人孙庆智名下林地使用权坐落在孟家岗镇保丰村河东屯东南侧,小地名毛砂尖,林班xx,小班x-xx,面积1.07公顷落叶松,四至:东:农田道;南:赵凡起、王宝、窦树洋、孙明金落叶松林;西:王一田落叶松林;北:保丰村耕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止;查封期间该林地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对被申请人孙世平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保丰村(河东屯)砖木结构房屋,房权证孟字第x**号,面积101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申请人王艳波自有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内砖木结构房屋,面积96.8平方米住宅,房权证孟字第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申请人王艳波自有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内(原派出所后院)砖木结构房屋,面积64平方米住宅,房权证孟字第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申请人王艳波自有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内砖木结构房屋,面积32平方米商服,房权证孟字第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七、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八、上述房屋及林地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案件申请费1186元,由申请人王艳波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丽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宁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