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崔小勇与王建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勇,王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崔小勇,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三兴村*组**号。被执行人王建利,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高米村*组。崔小勇诉王建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建利外出不知所向,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于2016年9月23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3日本案恢复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52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王建利将案款5269元及利息45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全部履行,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