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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邓艳桃与陈建英、谭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艳桃,陈建英,谭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513号原告:邓艳桃,女,1986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建英,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水平,(系陈建英之夫),1973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艳桃诉被告陈建英、谭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艳桃以被告陈建英未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艳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艳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艳桃负担。审 判 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永峰书 记 员 谭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