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邓艳桃与陈建英、谭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艳桃,陈建英,谭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513号原告:邓艳桃,女,1986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建英,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水平,(系陈建英之夫),1973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艳桃诉被告陈建英、谭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艳桃以被告陈建英未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艳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艳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艳桃负担。审 判 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永峰书 记 员 谭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