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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檀秀纯、王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秀纯,王晶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289号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跃,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该公司员工。被告:檀秀纯,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王晶晶,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檀秀纯、王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