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廖雨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雨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刑初222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雨波,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0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羁押,2016年10月2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广彬,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雨波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21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廖雨波诈骗一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廖雨波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正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雨波及其辩护人刘广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罪2015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廖雨波先后多次以向叶某销售淘宝网上店铺刷单机器、为叶某的淘宝网上店铺提供机器刷单服务为借口,骗得叶某946832.93元的刷单预付款用于赌博等且一直未归还。二、合同诈骗罪2011年年底,河南五建集团公司第七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五建七分公司)承建郑州西三环航海路立交桥工程第三标段,需使用墩柱钢模板。被告人廖雨波在任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公司)销售业务员期间,与河南五建七分公司项目经理纪某联系。2012年2月26日,奥宇公司营销部经理董某与河南五建七分公司项目经理签订了《模板加工定作合同》。合同规定奥宇公司给七分公司钢模板330吨,单价7700元、总金额2541000元。该合同签订后,奥宇公司分工廖雨波负责供货、售后现场服务。合同执行过程中,奥宇公司实际向河南五建七分公司供钢模板333.82吨,计金额2570414元。2012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14日,河南五建七分公司向奥宇公司共支付货款680000元,余1890414元货款未支付。2013年1月,廖雨波为了抵还个人借款债务,以奥宇公司的名义,伪造奥宇公司改变银行账户账号通知书,擅自到河南五建七分公司催还货款,河南五建七分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按照廖雨波的指定,将600000元货款汇到了北京龙威兴盛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用于偿还私人债务和个人使用。在河南五建七分公司的账务上,仅欠奥宇公司1290414元的货款。2013年1月13日,廖雨波为继续偿还自己的私人债务,擅自对河南五建七分公司谎称北京奥宇公司可以按以前出售钢模板价的43%回收旧钢模板,冲抵河南五建七分公司拖欠奥宇公司的货款,河南五建七分公司同意。廖雨波私刻奥宇公司印章,伪造《模板回收改制合同》,以王某1作为奥宇公司的代表在《模板回收改制合同》上签字后,以每吨3311元的价格与河南五建七分公司签订了《模板回收改制合同》。同年6月24日至7月4日,廖雨波从河南五建七分公司运走使用过的钢模板328.625吨,卖给了北京市六环路外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冲抵了河南五建七分公司应付奥宇公司货款1088077.37元。廖雨波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经郑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廖雨波骗得旧钢模板价值492938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廖雨波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鉴定书、被告人廖雨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廖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和合同,冒用公司名义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廖雨波刑事责任。被告人廖雨波辩称,起诉书指控廖雨波骗取叶某891233.93元在快三门户网站赌博不属实,其中一部分是叶某的刷单预付款,一部分是自己的钱。廖雨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廖雨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雨波诈骗叶某946832.93元的事实不清。被告人廖雨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犯罪事实2015年6月,被害人叶某为提高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等级,多次在互联网上找自称叫李添铁的被告人廖雨波(网名吉木)人工刷单。后廖雨波告诉叶某机器刷单比人工刷单效率高,并向叶某谎称出售自动刷单机器。2015年6月12日,廖雨波用虚假的图片冒充刷单机器,伪造买卖双方的QQ聊天截图,以卖给叶某刷单机器的名义,骗取叶某14900元。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廖雨波多次以给叶某的淘宝店铺机器刷单为由,骗得叶某931482.93元的刷单预付款,并将其中的3000元转到妻子刘某3的银行账户上,将37249元转到其岳母刘某1的银行账户上,将891233.93元转账到快三门户网站用于赌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人刘某4的证言、被告人廖雨波的供述和辩解、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仙桃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仙桃市公安局扣押清单、电脑截图、叶某和吉木的聊天记录、刷单机器的照片、李添铁身份证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对账笔录、账目明细表、被告人廖雨波的户籍信息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2006年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廖雨波任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河南郑州地区的业务。2011年年底,河南五建七分公司(原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承建郑州西三环航海路立交桥第三标段工程,需使用墩柱钢模板。2012年2月26日,奥宇公司与河南五建七分公司签订了《模板加工定作合同》。合同规定奥宇公司给河南五建七分公司钢模板330吨,单价7700元、金额2541000元。该合同签订后,奥宇公司由廖雨波负责供货、售后服务。合同执行过程中,奥宇公司实际向河南五建七分公司供钢模板333.82吨,金额2570414元。2012年2月27日,河南五建七分公司向奥宇公司支付货款380000元。2012年3月14日,河南五建七分公司向奥宇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余1890414元货款未支付。2013年1月,廖雨波以奥宇公司的名义,伪造奥宇公司改变银行账户账号通知书,擅自到河南五建七分公司催付货款。河南五建七分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按照廖雨波的指定,于2013年1月15日将600000元货款汇到了北京龙威兴盛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河南五建七分公司账上尚欠奥宇公司1290414元货款。2013年1月,廖雨波谎称奥宇公司可以按前期合同出售钢模板价格的43%即每吨3311元的价格回收河南五建七分公司旧钢模板,冲抵河南五建七分公司欠奥宇公司的货款,河南五建七分公司表示同意。2013年1月13日,廖雨波私刻奥宇公司印章,伪造《模板回收改制合同》,以王某1的名义与河南五建七分公司签订了《模板回收改制合同》。2013年6月24日至7月4日,廖雨波从河南五建七分公司运走使用过的钢模板328.625吨,卖给了北京市六环路外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冲抵了河南五建七分公司应付奥宇公司货款1088077.37元。2014年4月11日,经河南省公安文件检验司法会检验,加盖在《模板回收改制合同》上的“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的印章与样本“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同一印章。2016年12月29日,经郑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28.625吨旧钢模板价值为49293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于某的证言、证人纪某的证言、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人马某的证言、证人董某的证言、证人崔某的证言、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人彭建平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人史某的证言、证人祁某的证言、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廖雨波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辨认笔录、模板加工定作合同复印件、河南五建集团公司第七分公司郑州市西三环航海路立交工程第三标段结算清单复印件、委托书、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变更账户通知书复印件、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河南五建集团公司第七分公司付款通知单复印件、河南五建资金使用审批单复印件、收条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背书转让银行票据样本留存复印件、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中心支票复印件、委托付款回单(付款通知)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车账凭证复印件、北京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模板回电收改制合同复印件、河南五建集团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奥宇公司回收五建公司钢模板明细、金额,称重单复印件、五建公司对外过磅收费单复印件、过磅单复印件、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货运协议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资金往来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河南省公安文件检验公(国)鉴(文检)字【2014】6号司法会检鉴定书、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郑份认鉴【2016】753号鉴定结论书、补充说明、资金汇划来账凭证复印件、北京农商银行凭证复印件、客户对账单复印件、农商银行凭证、北京龙威兴盛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旧宫盛祥建材商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还查明: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于2016年10月12日下午抓获被告人廖雨波。仙桃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0月12日扣押被告人廖雨波台式电脑主机1台、台式电脑显示屏1台、苹果6手机1部、身份证1个、银行卡1张。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叶某946382.93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廖雨波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骗取河南五建集团公司第七分公司4929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廖雨波辩称起诉书指控廖雨波骗取叶某891233.93元在快三门户网站赌博不属实,其中一部分是叶某的刷单预付款,一部分是自己的钱。经查,被告人廖雨波骗取被害人叶某的刷单预付款后,将891233.93元转账到快三门户网站用于赌博,891233.93元中没有廖雨波自己的钱。该事实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被告人廖雨波的供述、对账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故对被告人廖雨波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廖雨波辩护人刘广彬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雨波诈骗叶某946832.93元的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事实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刘某2、刘某3、刘某1、刘某4的证言、被告人廖雨波的供述、对账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故对被告人廖雨波辩护人刘广彬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雨波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廖雨波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雨波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廖雨波辩护人刘广彬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雨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涉案的946382.93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叶某。对涉案的492938元予以追缴,发还河南五建集团公司第七分公司。三,对作案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台式电脑显示屏1台、苹果6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越群审 判 员 彭彩云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