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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颖与孔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孔壮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860号原告:李颖,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原告丈夫),住青岛市。被告:孔壮武,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李颖与被告孔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颖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颖负担。审 判 长  田文静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