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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华强、吴卓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强,吴卓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吴华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吴卓科,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吴华强申请执行吴卓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吴卓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审判员  熊 颖人民审判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