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玉明与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明,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199号原告:朱玉明,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王娜,女,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新市区。原告朱玉明与被告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朱玉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朱玉明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