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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玉明与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明,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199号原告:朱玉明,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王娜,女,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新市区。原告朱玉明与被告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朱玉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朱玉明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