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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立发与马奎龙、文山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发,马奎龙,文山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571号原告:周立发,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被告:马奎龙,男,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农村居民,现住文山市普阳路州人民银行职工住宿区。被告:文山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青华。地址: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发与被告马奎龙、文山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周立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周立发未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立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