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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某机砖厂与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机砖厂,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某机砖厂地址定边县贺圈镇上闇门村。经营者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机砖厂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机砖厂机砖款1125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保全费109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59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