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某机砖厂与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机砖厂,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某机砖厂地址定边县贺圈镇上闇门村。经营者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机砖厂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机砖厂机砖款1125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保全费109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59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