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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奶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奶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刑初344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奶旺,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安市,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2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无牌机动车于2017年7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奶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新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奶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林奶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城区新华南路往会展酒店方向行驶,行经湖滨南路中国人民银行福安支行附近路段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奶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1.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奶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光盘,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林奶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奶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奶旺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无牌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奶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雷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燕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