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丽与被告李孝鹏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丽,李孝鹏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225号原告:孟祥丽,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李孝鹏,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秋艳,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祥丽与被告李孝鹏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丽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孟祥丽负担。审 判 长 陈 冶人民陪审员 涂冬云人民陪审员 丁慧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雪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