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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丽与被告李孝鹏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丽,李孝鹏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225号原告:孟祥丽,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李孝鹏,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秋艳,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祥丽与被告李孝鹏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丽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孟祥丽负担。审 判 长  陈 冶人民陪审员  涂冬云人民陪审员  丁慧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雪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