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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治芬与谢姝、代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芬,谢姝,代恒,重庆树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128号原告:李治芬,女,汉族,1978年5月18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甘竹萍,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姝,女,汉族,1990年11月1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代恒,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树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3号附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悬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芬诉被告谢姝、代恒、重庆树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治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姝、代恒、重庆树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治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芬撤回对被告谢姝、代恒、重庆树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项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