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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赵霞申请执行陈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霞,陈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88号申请执行人赵霞,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陈秋玉,女,197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赵霞申请执行陈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陈秋玉分期偿还申请人赵霞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秋玉拒不履行上述义务,赵霞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65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511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秋玉系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50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8月起,每月扣留陈秋玉在的工资收入4000元,直至扣足51175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