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81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建凭、杨海玲、何建国、官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建凭,杨海玲,何建国,官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8381647N。法定代表人:朱振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磊,男,回族,1988年1月3日出生,系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何建凭,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海玲,女,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何建国,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官国林,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执行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建凭、杨海玲、何建国、官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建凭、杨海玲、何建国、官国林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建凭、杨海玲、何建国、官国林名下的银行存款638492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查封被执行人何建凭、杨海玲、何建国、官国林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