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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龙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芦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龙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2执6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龙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芦某,男,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龙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芦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芦某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仲平审判员  刘世辉审判员  石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