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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长年与被执行人刘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年,刘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826号申请人:杨长年,男,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西景苑八号楼一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8203094015。被执行人:刘安辉,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四一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90410401X。本院在执行杨长年与刘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安辉及其父亲刘吉红在银行的存款7252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