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爱明与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明,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431号原告:张爱明,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湖北。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龙,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楼。组织机构代码证:18379692-8号。法定代表人:吴扬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林,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明诉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爱明负担。审 判 员 何云伟人民陪审员 曾 真人民陪审员 熊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曾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