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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田金宏与雷文、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宏,雷文,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600号之二原告:田金宏,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雷文,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宏与被告雷文、被告北京建安通顺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金宏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金宏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田金宏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金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瑞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