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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4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文学、王平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王平章,梁平,梁月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男,193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王平章,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梁平,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梁月政,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王平章与被执行人梁平、梁月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平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