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静与韩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韩磊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645号原告:李静,女。被告:韩磊,男。原告李静与被告韩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