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志繁、高广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繁,高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志繁,男,2004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高广平,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高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广平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广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广平存于银行的账户存款266.5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上官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