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明军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军,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073号申请执行人谢明军,男。被执行人李小平,男。本院执行的谢明军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明军于2017年6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下剩本金人民币86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123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0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