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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景泰县青羊埫绿色养殖有限公司与陶正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青羊埫绿色养殖有限公司,陶正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564号原告:景泰县青羊埫绿色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中泉镇崇华村。法定代表人:张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该公司经理。被告:陶正全,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原告景泰县青羊埫绿色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正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景泰县青羊埫绿色养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陶正全的起诉。本院认为,景泰县青羊埫绿色养殖有限公司撤回对陶正全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泰县青羊埫绿色养殖有限公司撤回对陶正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景泰县青羊埫绿色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